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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财政部: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承担馈赠支出

[资讯] 财政部: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承担馈赠支出

中新网12月3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相关问题答问时表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不得承担馈赠等支出。9 v% D4 g, j3 v2 G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T; I4 O' ]3 M# \, G3 W% Q
对于《通知》规定中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当怎样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B! y+ Z0 c) {( y9 y7 n
此外,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三点:9 |+ T$ }! ?" _( ]) b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 J" g5 Y( T* r7 _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u  Z8 }" t/ m( p- v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还是给各企业下点命令,给职工发点房补吧,拿什么买房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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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有一些企业 是有实力自己在所里给员工盖楼房的 而且售价绝对是市场价的一半一下 . R  ?& X3 u: Y0 n* x
如今财政部不让企业给员工盖廉价住房了 等于财政部的意思是逼得所有人必须买市场高价楼 说实话就是用百姓的钱推动GDP
& ~0 f7 m0 o4 w* P! A/ w一帮孙子 自己楼买的差不多了 就不想别人了 把这么一个实惠的路给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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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住房的就算捞上了,没有的就扯淡了,是这个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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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条 . F' b% f& G" D4 U- j- K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X6 n, a! w; v2 r7 H

' c* A/ L. R5 T我就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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