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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解读--自发活动组织者安保义务例解读
杉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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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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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解读--自发活动组织者安保义务例解读
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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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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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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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
法律
电视台女编辑自助游遇难案驴友被判无责(自发活动组织者安保义务例解读)
2008年10月31日14:48 京报网—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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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杨昌平) 轰动一时的CCTV编导孙某殒命灵山案,于近日在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记者今天获悉,一中院终审认为孙某应自负其责,组织孙某等人爬山的“驴友”不承担责任。但是,法院建议“驴友”们从道义上出发,向死者家属道歉,以慰藉其受伤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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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是中央电视台体育中心栏目编辑,网名“夏子”,去世时仅24岁。2007年3月6日,同样是中央电视台职员的郝某用网名“海”,在绿野公司经营的网站发布“3月10日,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一日计划”。该活动的发起为人郝某、张某(网名“玛瑞亚”),孙某以网名“夏子”的名义报名参加活动,并被确认为成员之一。活动当天,因所租车辆晚点及天气恶劣等原因,经参加活动的“驴友”们协商,改变了活动路线,行走的时间超出了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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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10晚30分,“驴友”们已经走了12小时以上,此时孙某突然出现虚脱症状,软倒在地无法行走。在同行者为孙某进行救护的同时,郝某拨打了110 报警求助。次日凌晨1时许,孙某昏迷不醒,呼吸微弱,同行人员和绿野网友组织的救援人员先后为孙某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3月11日中午,孙某在救援人员帮助下被送至门头沟区斋堂医院救治,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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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孙某的父母把活动的组织者郝某和张某以及绿野网站告上法院,认为他们未尽到救助义务,而且修改路线增加了危险性,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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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终审认为,尽管“驴友”们的活动是AA制,组织者没有盈利,但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此案中,郝某、张某事先已明确告知要多带衣服,更改线路是全体队员同意的,而孙某当天身体状况较差,并且未注意保暖,其自冒风险的行为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郝某、张某及绿野网站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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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驴友”们不用赔偿,但一中院在判决中除建议其道歉外,还建议户外活动参加者应诚信公布其自身情况,避免拖累其他参加者;组织者应当审慎选择路线,并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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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树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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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活动是近年来经常出现的户外旅游或运动形式,随着这项活动的深入发展,也逐渐产生一些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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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来说,是一个组织者管理义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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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学者意见,对安全保障义务案件的分析步骤有三,一是被告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二是被告是否违反了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三是被告承担的责任范围。(张民安《侵权法报告第1卷·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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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被告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需要考查义务来源。民事活动当事人义务来源有二:约定和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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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法定来源,通观制定法,对自发的、非经营性的、无营利目的的且不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因素的民事活动,当事人并无法定的安保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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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约定来源,当事人有组织地结伴出行,事实上形成一定的契约关系,产生了一定的约定义务,例如服从组织者决定的义务,互相配合、帮助的义务等等。在此基础上,亦如本案终审意见所言,组织者因其组织管理行为,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究其背后的法理机制,个人认为此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契约中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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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明确了组织者安保义务的存在,但同时认定了本案中组织者没有违反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组织者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保注意义务。这个“合理限度范围”由具体的事实情节确定,就本案来说,组织者无法“透视”活动参加人的体质情况,而死者的死亡可能有其特殊的自身原因(涉及诉讼的具体情节,笔者不明,只能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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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案例中亦有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判例,当然情节是有区别的,情节上的不同导致“合理限度范围”的具体把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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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案例对安保义务范围的探讨,有分析研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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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解读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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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树律师解读法律新闻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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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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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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