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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财政部: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承担馈赠支出

[资讯] 财政部: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承担馈赠支出

中新网12月3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相关问题答问时表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不得承担馈赠等支出。& r; Z  g9 N# o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 \- [6 Z# b+ N& t/ Z对于《通知》规定中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当怎样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3 P& o1 K5 }1 p  o& o7 F
此外,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三点:" V( R. @# X# a, E2 |8 q+ `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 v: O. |- @/ I2 ]1 u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0 R+ k3 e8 g' E/ T8 P, F) G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对于这条 ; [7 }( B) C4 L6 i2 y. `1 T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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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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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住房的就算捞上了,没有的就扯淡了,是这个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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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有一些企业 是有实力自己在所里给员工盖楼房的 而且售价绝对是市场价的一半一下
8 E6 }& r: Q- c+ m如今财政部不让企业给员工盖廉价住房了 等于财政部的意思是逼得所有人必须买市场高价楼 说实话就是用百姓的钱推动GDP
: d' h3 S. G& Z  H一帮孙子 自己楼买的差不多了 就不想别人了 把这么一个实惠的路给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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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给各企业下点命令,给职工发点房补吧,拿什么买房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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