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6 r( s+ P/ f; a& W 法院审理查明,吴某系张艳之夫、吴休与刘芹之子、吴虹之父。吴某出生于1967年6月,1987年1月与权台煤矿建立劳动关系,成为权台煤矿全民合同制工人。2004年10月,吴某被权台煤矿派往山西街宁煤矿从事采煤工作。在山西街宁煤矿工作生活期间,吴某出现精神病症状,随即返回权台煤矿进行治疗。2004年12月7日至2005年1月12日、2005年1月27日至2005年4月28日、2005年12月6日至2006年8月21日,吴某三次在徐州矿务集团第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计住院258天,诊断均为精神分裂症。三份出院记录均记载:病情好转出院,按时服药、门诊复查。2007年1月6日,吴某在其母亲陪同下仍然在徐州矿务集团第一医院就诊,但是没有住院。2007年1月26日,徐州市贾汪区第二人民医院又诊断其为精神分裂症,要求吴某住院治疗,吴某没有住院。2007年1月29日下午,吴某自杀身亡。2007年5月,张艳向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7月,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徐劳社认字[2007]第0467号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某自杀身亡不是工伤亦不是视同工伤。0 `/ M, l6 p" l; E, W( B9 w$ p